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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校属各单位查借阅干部档案应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2名中共党员)持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查借阅;不得越级查借阅干部档案。

2、校外单位查阅档案,必须由两名中共党员持县团级以上单位介绍信并注明阅档内容、范围、用途,由组织、人事部门接待并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3、查借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4、查借阅单位或个人需要摘抄、复制档案内容的,须经该档案员和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摘抄、复制。

5、任何个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6、除干部死亡撰写生平材料需要外,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因其他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时,要经该类档案员和相关领导批准,限10天内归还,且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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