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体)局、高等学校: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积极利用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网信办《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湘网办电〔2020〕号)要求,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领导,规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制订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管理制度,明确专门部门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联防联控期间,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加强监督,规范个人信息使用管理。各地各高校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加强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分析处理、使用发布、销毁环节的监督管理。联防联控期间,各单位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师生员工,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师生员工的事实上歧视。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鼓励各地各高校与有能力的企业合作,开展大数据分析,为联防联控工作提供支持。
3.加强技术保障,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丢失。各地各高校应按照《关于加强教育系统重要数据安全管理防范泄露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9〕157号)要求,加强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在加密传输、加密存储、异地灾备、脱敏发布等方面的技术保障,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快推进重要数据异地容灾备份体系建设,防止数据丢失重大事件发生。联防联控期间,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单位(学校)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要杜绝使用微信、QQ等方式传输个人信息,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4.联防联控期间,各地各高校若发现任何组织和个人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要及时向当地网信、公安部门举报。
联系人:甘敏,0731-89920620。
湖南省教育厅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