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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 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满足群众基本 就医需求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0-02-23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
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医疗卫生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 院决策部署,派出了大量医务人员驰援一线,支持湖北省和武汉市 开展医疗救治工作。与此同时,部分地区出现了医疗服务受到削 弱,群众基本就医需求不能及时得到满足等问题。为指导各地加 强疫情期间的医疗服务管理,维护合理医疗秩序,满足群众基本就 医需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因地制宜,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

各地要做好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的分析研判,梳理当前面临 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有序推动、逐步加强日常医疗服务管理。 湖北省和武汉市目前仍然是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主战场,要毫 不放松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重点保障肾功能衰竭、肿瘤以及 其他需要维持定期治疗患者的医疗需求,保障孕产妇、儿童、老年 人等重点人群的医疗服务,保障必须的急诊服务。对于湖北省以 外地区,要紧密结合疫情发展形势,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医疗 服务,不搞一刀切,不能采取停诊的方式将日常医疗服务一关了 之。要在科学防控的基础上,维护合理医疗服务秩序,满足群众基 本就医需求。

精细管理,做好医疗秩序的组织安排

医疗机构要加强精细化管理,通过测算各临床科室患者就医 需求,对可调用的医疗资源及时进行合理分配和调整,保证现有医 疗资源有效利用最大化。要大力推行非急诊预约挂号、预约检查, 引导患者分时段就诊,减少人群聚集。加强门诊患者预检分诊,科 学间隔每名患者就诊时间,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减少交叉感 染。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医疗机构,要继续完善分 级诊疗模式,将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至居住 地附近的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就诊。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 厅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 办医函〔2020112号),有效开展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加强线上 就医指导,发挥“互联网+医疗"的优势作用。

分类救治,切实保障不同患者的医疗需求

医疗机构要根据不同患者的医疗需求,进行分类救治,满足患 者基本就医需求。对于急危重症患者,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和诊疗 规范给予及时有效救治,不得推诿拖延;保持院前急救和院内急诊 正常开放,加强急诊急救预检分诊,细化疫情期冋的急诊急救工作 流程,确保急诊急救工作安全开展。 .

对于门诊慢性病患者,视患者病情可以将其处方用量延长至 12周;必要的检验检查和常规复查等,可指导患者在就近的医疗 机构进行,并通过电话随访等多种方式加强远程指导;充分发挥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作用,加强家庭医生团队对慢性病患者的日常 管理。

对于肾功能衰竭患者、肿瘤患者以及其他需要维持定期治疗 的重症患者,原则上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不间断的医疗服务;确因疫 情防控需要不宜继续提供的,应当由患者居住地附近的、具备相应 医疗能力的医疗机构接续承担。

对于孕产妇和新生儿,要落实《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 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 202025号),坚守母婴安全底线。

对于择期手术患者,要加强与患者的解释沟通,争取获得患者 的理解,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另行确定手术时间。

、强化感染防控,最大限度减少交叉感染

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感染防控相关规章制度、标准指南的落 实,将标准预防作为重中之重,强化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内全体工 作人员、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应当全部正确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 要落实《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 版)》(国卫办医函〔20206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 强重点地区重点医院发热门诊管理及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工作的 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02号),不仅要加强门急诊预检分诊、 发热门诊等重点部门的管理,还要加强其他非重点部门和普通病 区的管理,及时将发热患者与普通患者区分开来。要全面落实感 染防控分区管理要求,合理划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做 好相关制度和流程管理。指导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降低医务 人员暴露风险。通过多种举措,减少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证医 疗质量和安全。

、加强宣传,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广播电视、 报刊、微信、客户端等形式加强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有 关诊疗信息,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医。对于已经预约,但确因疫情 防控需调整就诊计划的患者,医疗机构要及时、逐一进行电话等形 式的沟通,调整就诊时间或指导患者就近接受医疗服务,取得群众 的理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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