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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8-12-28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学科建设经费,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邵阳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由省教育厅下拨的建设经费、学校配套经费、校级学科建设经费、各学科自筹经费等组成。

第三条  学校学科分为三个层次,即省级学科、校级A类学科和校级B类学科,省级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省教育厅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和学校按比例配套的经费。校级学科建设经费按学校有关规定下拨经费。同时,积极鼓励各学科自筹和社会资金投入学科建设。

第四条  学科经费的划块、使用、检查等管理由校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负责。经费使用的具体计划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拟定,经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二级学院相关领导联席会议审定,并经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学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学科建设,有利于调动学科带头人、方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积极性。学科带头人、方向带头人应充分利用本学科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学科建设成果。

二、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科学研究(50%):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课题经费,以及出版高水平专著或在高级别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奖励等。

2.学术交流与培训(25%):主要用于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短期的学术培训。

3.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10%):主要用于学科图书资料室、网站建设等。

4.日常管理经费(15%),主要用于学科建设中学科申报、检查、验收时材料制作、加班开支、交通等补贴。

5.应用特色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人才引进及青年骨干教师的进修、培训费,由学校另外统筹解决。

三、经费的使用原则

第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一经发现挪用,除责成有关人员作出检查外,暂停使用经费并追缴违规经费。

第八条 学科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支持经费减半;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第三年停止经费投入,且该学科不能申报下一轮校级及以上学科。

四、经费的使用程序

第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归口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的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管理,各学科在学校下达的经费额度中控制使用。各学科对所有经费的使用情况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每年由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院院长及学科建设负责人等商定,根据学科建设目标、发展规划及学校拨给的学科经费,拟定当年的经费预算计划,报学校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且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校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财务处、相关院系和学科带头人。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五、经费的财务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职能部门应履行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与审计,年终对照计划检查,并对经费使用效益作出评估。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对经费缓拨、减拨、直到停止使用,并责成有关责任人限期整改,违规使用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末,各学科应认真统计分析经费使用情况,根据取得的效益和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写出详细的经费使用总结,报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

六、学科资产及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凡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必须经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报资产处实行招标采购,所有资产均应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管辖权归所在院系。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如需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专项审计制度、上网共享制度和使用台账登记制度;要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学科方向之间统筹,尽量避免重复购买和添置。

第十六条  省级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省级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171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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