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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机械类专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2014-11-20

第一章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工作规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邵阳学院资产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地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购置、赠送、奖励、调拨、援助、自制等)或使用何种经费(教育事业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奖金、捐款、贷款等)购置,所有权属于基地。都要按学院相关制度统一管理,在资产管理处入帐。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学院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以及对旧设备、旧仪器进行技术改造,尽可能为教学科研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条  本条例中的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基地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学校与企业、基地二级管理体制。

(一)院级管理。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和企业对基地教学、科研、办公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调拨、报废等工作,管理全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帐目、固定资产卡片,对全院的仪器设备的状态、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管理要求。

(二)基地管理,基地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本基地资产工作,另安排一人担任资产管理员(专职或兼职)。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和资产管理员要与学院、企业签订《责任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验收、维修、报废()、赔偿、交接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设立本单位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做好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保养,做到账、卡、物三者相符。   

第六条  所有新购置的仪器设备,都要经资产管理处或资产管理处委托的部门验收,进行资产登记,未经验收的仪器设备,不得投入使用。仪器设备要在保修、包换、索赔期内完成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验收合格后进行充分运行,对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包换、索赔报告,并完成包换、索赔工作。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各使用单位要制订操作规程、使用和保养制度、安全制度,做到按章执行,责任到人,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八条  所有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都不准擅自挪用;未经资产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借出或租赁。仪器设备的出租要报学院资产管理处、主管部门批准,各使用单位无权自作主张。

第九条  基地必须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尤其对特殊仪器,如放射性仪器、压力容器、高精贵仪器,要严格加强保管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  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学院资产处有权对长期闲置和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进行调拨处理。

第十一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维修或维修费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报废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和必要的报废鉴定,阐明报废理由,由资产处组织审核论证,报基地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报废,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有偿调拨和仪器设备租赁收入,统一由财务部门收款,并纳入设备购置专项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报废()赔偿办法和精密仪器、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按照学院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