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实验室简介 教学管理 教学科研 设备管理 作品展示 实验室荣誉 资料下载 网络实验教学
    首页>>设备管理
邵阳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添加时间:2009-07-22 
 
 

邵阳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邵院教字[2008]29)

 

一、仪器设备(包括技术资料)因人为损坏和丢失的,均属责任事故,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二、由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按损失价值赔偿,情节较重者,可加重处罚: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按制度办事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器材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方法,擅自操作仪器设备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操作错误或保管不当的;

5.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造成损失的。

三、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价值酌情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老师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操作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坏的;

3.发生事故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和移动的易损易坏物品。

四、因特殊原因或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有所损坏或丢失的,使用部门应写明情况,制订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经有关部门核实,报请分管院长审批后,可免于赔偿。

五、丢失计算机、电风扇、电唱机、VCD、吸尘器、收录机、录像机、照相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等民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均按原值计赔。丢失其它仪器设备,合理折旧后按残值计赔。

六、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析责任,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应保持现场,由学校组织调查、鉴定、处理。

七、赔偿处理的审批程序:首先由当事人写明详情,并填写损坏丢失审批表,再由实验室及系部根据设备的贵重程度、损失价值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和表现,提出赔偿意见,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院长审批。所有的审批原件由设备管理部门存档,设备管理部门凭审批单和所赔款项的财务收据单办理消账手续。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邵阳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邵院教字[2003]37号)同时废止。

 

 

邵阳学院教务处

200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