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邵院教字[2008]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我校教学仪器设备实行校、系、实验室三级管理。教务处主管科室在分管院长和教务处的领导下归口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各系要明确一名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教师负责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各实验室要建立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凡利用专项投资、教育经费、基建经费、科研经费、自筹(贷款)资金等为教学和科研购置的仪器设备或接受捐赠、自制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实验室设备主管科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拟定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其实施,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二)代表学校归口管理教学、科研方面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设备经费分配,参与、指导、监督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
(三)制订并完善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负责物资使用效益的考核、评比工作。
(四)组织在用仪器设备的维修、租借、调剂、报损、报失、报废审核工作,办理各类物资的调剂、报损、报废手续。
(五)负责查处仪器设备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各系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物资管理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定期检查本单位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账物管理工作,严格借用手续,保证账、卡、物一致。
(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领用、调拨、变更、借用、报废、报损、报失等事宜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物资管理人员的业务考评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办理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保管、维修、保养、标定、计量以及物资的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申报工作。
(二)建立并保管好本实验室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实验室材料及低值易耗品账本,固定资产卡片;严格借用手续,认真做好临时借物登记和材料领用记录;做到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做好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商检、索赔由实验室和学校国有资产处负责。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范围
第八条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03类)、机电设备(04类)、电子设备(05类)、印刷机械(06类)、文体设备(08类)、标本模型(09类)、工具量具和器皿(12类)、家具(13类)、行政办公设备(14类)。
第九条 凡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其中:单价在10万元以上,以及国家科技部统管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按《邵阳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单价在200~800元之间,且耐用期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称为低值耐用设备,按《邵阳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单价在200元以下或耐用期在1年以下的为低值易耗品,按《邵阳学院低值易耗品和实验(实训)耗材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与采购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确定年度教学仪器购置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在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在年初向教务处提出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书,并提供有关论证材料;教务处在汇总平衡、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整理编制学校年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上报学校审批。
计划变更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经教务处审查和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下达后,由国有资产处按照学校的招标采购程序组织招标采购,各使用单位应积极与国有资产处协商招标采购时间。
第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到校后,使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普通设备为7个工作日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组织力量开箱验收。在实物验收中,应检查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与合同相符,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性能、精度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验收合格后,国有资产处要尽快办理资产入账手续,逐台填写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输入计算机统一管理,并及时办理报销付款手续;使用单位要作好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如设备技术资料、招标文件、购物合同等)的存档手续。
第五章 教学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指仪器设备从申请计划、审批、购置、验收、入账建卡、使用、维护、维修直至报废等各个环节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要严格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度,对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保管、维护、维修都要有专人负责,配备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及技术技能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保持技术队伍的稳定
第十八条 建立教学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和数据资料。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二级分户账。每年有计划地进行账、物的清点,定期与国有资产处核对账目,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二十条 教务处将协同国有资产处定期或不定期对使用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抽查和专项抽查工作;国有资产处应定期或者不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账目核对清查,盘盈、盘亏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做到账账相符。
第六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
第二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国家公有财产,是完成学校教学任务的重要工具,必须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私有或专用。根据需要和使用情况,教务处有权进行统一调度协调使用,做到合理流动。
第二十二条 使用教学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凡不熟悉性能,未掌握操作方法,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禁止上机操作。
第二十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责任制,从保管、使用、维修等各个环节都要责任到人,管理到位。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处于完好工作状态。
第二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生产的前提下,应积极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服务,并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
收费标准需经邵阳市物价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整,不准随意拆改,确需拆改的由使用单位用书面申请报告,送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如未经批准擅自拆改造成损失的,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员变动(调离、出国、退休、辞职等)必须进行仪器设备等物资的移交,经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及单位领导认可签字,教务处核实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的调动,必须和国有资产处核对账目,做好本单位账、物、卡的移交并经接收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宏观组织管理和协调,各系、实验室负责具体组织并实施。系主任是本系教学仪器设备完好率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仪器设备完好率的直接责任人,应确保本系教学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85%以上。
第二十八条 设备的维护
(一)仪器设备的管理人负责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对所管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严格检查,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要按有关规程进行,维护的主要内容是进行清洁、润滑、紧固、通电检查、调整、更换磨损零件等。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修理
(一)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故障,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由实验室主任组织技术维修人员、使用管理人员一同会诊,确定维修方案及实施意见。维修方案经系领导审核、教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自行维修。如不能自行维修,需请外单位来人维修或送出校外维修的,维修经费在5000元以下的须报教务处批准;维修经费在50000元以上的应经学校审计、监察、资产部门审查、教务处审批,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仪器设备出现的任何故障及维修结果,仪器设备负责人都应如实地做好详细记录。维修结束,实验室主任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做好对设备维修结果的技术鉴定,认真填写维修档案,做好存档工作。仪器设备卡片要作相应记录。
(四)如属人为违章操作,擅自拆修造成的设备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检查,由仪器设备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管理部门,情节严重者应给予行政处分。
(五)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原则上实行归口负担,教学方面的仪器设备维修由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承担,科研方面的仪器设备维修由科研或课题经费承担。
第八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借用和调拨
第三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校内借用,由借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借出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向借出单位物资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所借用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按期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后,并办理借用手续,由使用单位负责登记借用,并限期归还,验收时若有损坏或丢失,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论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校内部调整时,需经教务处同意,并到国有资产处办理调拨手续。闲置、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需报教务处统一协调处理。
第九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和报失
第三十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使用期满,并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的,或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按报损处理;教学仪器设备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可申请报损或报废;仪器设备被盗或丢失的按报失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用仪器设备在充分利用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产品结构严重老化,精度达不到要求,无改造、改装利用价值的;
2.产品技术落后,能耗太高,使用效率低,已属淘汰范围的;
3.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在实际使用时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的;
4.由于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导致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5.经鉴定核算,修复费用过高(达到原值一半以上)或没有修复价值的。
第三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和报失程序按《邵阳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失)办法》执行。
第十章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按《邵阳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邵阳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邵院教字[2003]33号)同时废止。
邵阳学院教务处
20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