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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仪器设备赔偿办法

时间:2016-06-29

 

为了落实《邵阳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精神,切实搞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必须赔偿:

(一)操作人员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注意事项而违规

操作:

(二)未经有关领导允许擅自动用、折装仪器设备;

(三)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错误指导、轻率动用;

(四)保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仪器设备受潮生锈、受震损坏,或因保管不善,致使仪器设备被盗;

(五)未经同意擅自外借、出租仪器设备以致不能归还;

(六)拒绝调出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造成损失或浪费。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可免予赔偿:

(一)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失;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因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用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由于仪器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不可免予赔偿责任的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经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等单位协商,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可酌情减轻责任人赔偿责任。

第四条  损坏和丢失仪器设备赔偿标准:

(一)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仪器设备的折旧价值(按年折旧率10%计算)或损失价值;

(二)仪器设备损坏而能够修复的,赔偿所有修理费用,不能够修复的,赔偿折旧价值的50%;

(三)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主要零配件,造成仪器设备无法修配的,赔偿仪器设备整机折旧价值的50%。

第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责任人也可以选择修复、追回或赔偿相等价值的同型号仪器设备。责任人请求追回丢失的仪器设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请求赔偿替代品的,要报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六条  赔偿处理的办法:

(一)仪器设备原价值在10000元人民币以下或损失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和处理,提出处理意见,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计财处、审计处审核批准。

(二)仪器设备原价值在10000元人民币以上和损失额在1000元以上的,还需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院。

(三)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有关责任人对“赔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赔偿处理决定”下达后10天内提出复议。

第六条  赔偿费由负责处理单位,根据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或分期偿还。赔偿人要在指定的赔偿期内,主动将赔偿金交学院计财处。逾期不交者,学校将按有关财务制度处理,必要时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七条  各单位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以便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其它重大损失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院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严格勘查、鉴定。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外,还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八条  确系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的,除责成责任人赔偿外,还要与其年度工作业绩考核、职务职称晋升挂钩。对于酿成重大责任事故者,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  其它固定资产的赔偿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