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报废(失)条件
(一)报废条件
1、产品结构严重老化,精度不能达到要求,无改造、改装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产品技术落后,能耗太高,使用效率低,已属淘汰范围的仪器设备;
3、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在实际使用时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
4、由于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导致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5、经鉴定核算,修复的费用过高(达到原价值一半以上或没有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二)报失条件
由于各种原因丢失的仪器设备或大型、成套、贵重仪器设备主要零配件。
对符合报废(失)条件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废(失)申请。
第二条 仪器设备报废(失)鉴定
(一)原单件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相当价值的大型成套、贵重精密设备的主要零部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
(二)原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经资产管理处同意,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三)仪器设备被盗或丢失后,使用单位应立即报案。资产管理处会同保卫处做好现场调查、划分责任,并做报失仪器设备的相关登记和必要的说明。
第三条 仪器设备报废(失)审批
(一)由使用单位填写“邵阳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失)申请单”,并提出报废(失)鉴定意见和提交事故说明。
(二)原值低于2000元的,按申请单的审批程序分别由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计财处审批;原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还需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后,提出报废(失)意见;原值在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需报主管副院长审批;50000元至100000元的需报院长审批;100000元以上的需报院务会议审议批准,并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还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报失的按《邵阳学院仪器设备赔偿办法》处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报废后处理
(一)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使用单位应协同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办理帐务注销手续。
(二)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审计处、监察室、计财处等有关部门进行对外转让或出售,所得残值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并进入设备购置费专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处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失)结束后,资产管理处应将宏观情况通报计划管理部门,以便加强新购置计划的编制和相关实验室的建设。
第六条 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另有规定外,其它资产报废(失)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