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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条例

时间:2016-06-29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实验室安全及废物污染等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和公众健康,特制订本条例。

一、工作职责

第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主管部门的法规和规定,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环保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应悬挂公示。

第二条  各实验室应设有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和环保工作。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与技能,具有及时组织治理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隐患和处理紧急状况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室应加强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并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

第四条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和主管部门处理安全事故。

第五条  有重大安全隐患或污染物排放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及环境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突发安全及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

第六条  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与环保责任。

 

二、安全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安全与环保的标准和要求,配备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等基本设施,相关实验室要配备专用安全环保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

第八条  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严格杜绝火灾隐患。必须按公安部规定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定期更换,放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高压容器存放合理,燃料与氧化剂、酸与碱等分开放置。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火源,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使用的可燃气瓶要与使用的火源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第十条  实验室的电路设计与改装要充分考虑室内用电设备、器具的用电量和插座位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设计,文明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实验室严禁随意乱拉临时电线。确需临时拉接电源,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接用,且用后立即撤除。

第十一条  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颗粒的实验室,要完善通风排气装置,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有毒有害气体或颗粒的产生和排放。

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按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按公安部有关规定管理,放置要远离仪器室、化学药品室等要害部位。

第十三条  使用有害射线的实验室要落实国务院第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监测或报警仪器,定期进行自检,并做好必要的监测记录,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生物实验室要按国家《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定进行申请、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相关实验室要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三、排污管理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精神,严禁直接向外界排放污染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防止危害环境。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定期登记和汇总本实验室各类试剂采购的种类和数量,存档、备查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验室科研教学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由安全员负责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的实验室要配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不能自行处理的废弃物,必须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的暂存、交换、运送和处置,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接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二十条  对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试验场所等,应在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后,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禁止将废弃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要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物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鼓励实验室之间建立信息共享、试剂交换机制,尽可能地提高利用率,最大限度地降低试剂库存发生污染的危险。

 

四、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加强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配带必要的个人防护装置。

第二十四条  对首次做实验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制度、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具备基本安全技能与防范能力后,方可开始实验。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实验、实习中,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安全负责,在要害部位,要有指导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喝酒、用餐等。

第二十七条  实验后要清理场地,离室前要关好门窗、水龙头,切断电、气源等,锁好门,特别是遇到停电、停水时,要对各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八条  避免仪器设备在无人照看下运转,晚上或节假日单独在实验室工作的,要向单位报告。

第二十九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应设立专职使用负责人,并实行“持证上机制”,其他人员上机须在专职使用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条  管理好实验室房门钥匙,不随意将钥匙交与非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加配钥匙。若钥匙丢失或发现有可能被盗配,应立即换锁。

第三十一条  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病原微生物等高危实验材料要严格执行保存、领用管理办法,坚持两把锁两人管理,两人一起领用制度。

 

五、附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和主管实验室的部门负责组织实验室的安全环保检查工作,定期对实验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减少事故损失。重大事故要同时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未建立健全安全与环保制度,安全与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力,造成安全或污染事故的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学校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二级单位及其相关实验室进行处理并通报;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