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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5-03-3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教育理念,加强学生个性化培养,提升学术能力与职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院全日制本科生,原则上从大二开始实行导师制,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
第二章 导师资格与职责
第三条 导师资格
本院在职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师德良好,责任心强,熟悉本专业培养方案;近三年无教学事故或学术不端记录。
第四条 导师职责
1、学业指导: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选课、参与科研项目;
2、学术引领:指导学生阅读文献、撰写论文或申报课题;
3、职业规划:提供实习、就业或升学建议;
4、心理关怀:定期与学生沟通,关注其成长问题。
第三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权利
自愿选择或申请匹配导师;获得导师定期指导(每学期不少于3次面对面交流);
参与导师课题或学术活动。
第六条 学生义务
主动联系导师,完成导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每学期提交1份成长报告;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师生关系。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七条 双向选择机制
学院公布导师研究方向及名额;学生填报志愿,导师择优选择;未匹配者由学院统一调配。
第八条 考核与调整
年度考核:学生提交导师评价表,导师提交指导记录;动态调整:经学院批准后可申请更换导师(每学年限1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激励机制
导师工作量计入年度考核,优秀导师给予表彰;学生优秀成果(论文、竞赛等)可获学院奖励。
第十条 争议处理
师生矛盾由学院教学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制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细则。
附件
1、导师-学生双向选择申请表
2、导师指导记录表模板
3、学生年度考核表
说明:可根据学校实际政策调整导师资格、考核周期等细节,建议配套制定《导师制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操作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