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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3-04-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做好新形势下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使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制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必须从政治、全局、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紧迫感和历史使命感,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出发,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扎扎实实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要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突击发展,又要反对关门主义。

第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一年级及早教育争取发展,二、三年级强化培养重点发展,四年级巩固提高适当发展,具备条件的教工、研究生及时发展”的工作思路,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努力实现高年级学生党支部建在班上的目标。

第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是注意吸收工作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第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职工和大学生、研究生中的优秀分子入党。

第七条 审批发展党员应当坚持“八个不发展”原则:

()没有突出的思想政治表现的不发展;

()没有进行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发展;

()学生学习成绩在发展的当年有一科不及格的不发展;

()不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的不发展;

()入党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标准的不发展;

()培养考察期不到一年的不发展;

()未经党校培训的或虽经培训但未取得结业证的不发展;

()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查清或党内意见不一致的暂不发展。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八条 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分布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保证新党员数量和质量的基础。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增强党组织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对未正式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骨干教师,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要分工负责建立一帮一的制度,主动关心,积极引导,启发他们自觉向党组织靠拢。

第九条 切实从新生抓起,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新生从入学开始,党总支、党支部就要注重教育,主动工作,引导他们积极靠拢党组织,通过查阅学生档案,做好与中学时期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尽快地在学生中建立并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要做好新生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调查,克服“坐等上门”思想,为在低年级做好培养和发展党员创造条件。

第十条 申请入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申请人向本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党支部在接到申请书后,要审查其入党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入党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个人的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新生入学(教工调入)前已提出入党申请并有档案记载的,其申请时间从原申请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入党人,党支部要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入党申请人花名册》,并在收到申请书一个月内找其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帮助其分析自己的表现、指出其存在的不足,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各种途径进行培养、教育,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第十二条 对于正式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同志,根据其表现情况,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报党总支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学习、纪律等方面表现好,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入党的愿望比较迫切,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靠近党组织,对党的认识比较清楚,能努力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高学历、高职称的青年骨干教师,由党总支书记亲自担任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

    ()每季度对负责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表现进行考察,与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积极引导他们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收集党员和党外群众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帮助其尽快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

    ()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后,应定期向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和表现情况,至少每个季度应写出思想汇报材料交给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至少每季度需做好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的填写工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包括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填写内容力求写细、写实。

()在党组织研究发展党员时,对所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制定培养和教育计划,并进行经常的、有针对性的培养考察。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宣传教育阵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

第十六条 要特别重视思想上入党教育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组织他们听党课,参加发展新党员大会、入党宣誓仪式等党内有教育意义的活动;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为他们提供接受锻炼的机会;组织学习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激励他们积极进取。通过培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宗旨、行动指南、任务、组织原则、纪律、作风、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规范管理。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并根据他们的阶段性表现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必要的调整,采取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因升()学、毕业、调动等发生异动时,原党支部应及时将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培养教育材料和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归入个人档案,以便新的单位继续进行培养教育。

第十九条 积极分子入党前要经党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经培训且考核合格者,颁发党校结业证书。未获得党校结业证书者,不能发展入党。教工调入前已获得的党校结业证书,三年内可作为集中培训的凭证。

 

第二十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自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起,至少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后,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团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对政治思想好、入党动机纯正、学业成绩优良、工作表现突出、生活作风好,并获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一条 政治审查。党支部必须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必须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党支部要在全面分析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年度计划控制数制定发展计划,由党总支汇总后,于每年年初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发展计划上报后,半年可作一次调整。

第二十三条 在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会议记录、班主任书面推荐意见、函调材料、综合政审材料、获奖证书、自传等材料初审后,报党总支预审,党总支严格按照材料规范要求进行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党委组织部及时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经审查后,材料齐全、条件和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发展对象的公示由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籍贯、职务等基本情况和党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公示期为5-7天,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意见,并填写《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公示对象无问题的,或对问题调查核实不影响发展的,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达到《党章》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根据教职工和学生特点,具体做到:

()政治立场坚定。入党目的明确,动机端正,树立了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坚决拥护并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言行上与党保持一致,有突出的思想政治表现。

    ()工作成绩显著。教职工要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和后勤等各项工作中做出贡献,做到“三育人”,为人师表,治学、治教严谨。学生要在校风学风建设、创先争优、青年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中,表现出色。原则上应是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主要奖项(如校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甲、乙、丙等奖学金等),或获得两次校、系级及以上单项奖。

()思想品德优秀。为人正派,维护团结,助人为乐,有奉献精神,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入党前原则上两个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或班级排名35%以内。

()发展入党的学生必须为在校在籍的学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校外发展入党的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入党的同志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指定。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或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九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听取入党介绍人意见,经支委会讨论审查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条 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应按以下主要程序进行:

   ()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支委会(未建立支委会的由支部书记)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团组织推荐等情况。

   ()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

()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要保证出席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同志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以上,才能做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之内,会后才提出书面意见,失去了作为表决依据的作用,视为无效。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会议记录、班主任书面推荐意见、函调材料、综合政审材料、获奖证书、自传等材料报党总支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主要优缺点、政审的主要结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应到会和实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在审批前,党委组织部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再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谈话内容:着重了解申请人政治信仰是否坚定,对党的认识,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的情况,入党的动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目前存在哪些主要的优缺点,还有什么问题需要向党作说明的,对党支部大会的审批和党员同志的批评有什么想法,是怎么认识的等等,进一步了解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中共预备党员。

第三十五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中共预备党员的决议,有关党组织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总支应将党委审批通过情况及时通知支部和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

第三十六条 应及时将新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递交一份思想汇报,预备期满要递交转正申请书,综合介绍一年来履行党员义务和改正不足情况。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公示;支部大会讨论并表决,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研究;学校党委审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二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预备党员档案管理。预备党员转正后,教职工党员档案材料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档案仍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保存。

新生预备党员入校、教工预备党员调入时应及时把党组织关系和预备期的考察相关材料转至我校,并按时在我校履行转正手续。在校外进行转正的不予承认其中共正式党员资格。

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要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做好党员档案归档及转移工作。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成立发展党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发展党员工作。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学校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负责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宏观调控、检查指导。

 

第四十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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