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安徽合肥14名大学生不偿还助学贷款被起诉》2008-6
2002年,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梅山路支行等几家银行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分别与就读于安徽农业大学、安徽中医学院、安徽医科大学的14名贫困大学生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发放了2000年至12000元不等的助学贷款,用于帮助这些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但是,14名被告人在完成学业后,不仅没有还助学贷款,也没有与银行签订补充合同和告知新的联系方式,导致银行无法催缴助学贷款。由于即将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银行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向14名被告人追讨贷款本金及利息7万余元.
案例二:《北京林业大学11名毕业生拖欠助学贷款被起诉》2008-10
毕业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刘某等11名北京林业大学毕业生被农行北京海东支行告上法庭。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海东支行要求11名欠贷学生立即偿还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20多万元。刘某等11人原为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农行海东支行诉称,该行分别于2002年至2005年与上述11人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由银行分4次给付他们每人贷款约2.2万元,借款期限自2002年7月至2009年9月。合同同时约定,贷款学生毕业的次月20日为首期还款日期。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刘某等11人发放了贷款。2005年7月,刘某等11人毕业,但次月20日至今,他们并未按约主动还款。根据借贷合同,连续三期未归还应偿付借款或一期借款拖欠3个月以上,银行可宣布借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海东支行遂将刘某等11人告上法院.
案例三:《上海复旦等高校68名大学生拖欠助学贷款被起诉》2006-9-5
由于高校生源来自全国各地,毕业后银行无法及时更新联系方法;助学贷款是政策性贷款,缺乏抵押等担保,导致银行对贷款缺乏有效的监管,造成大量贷款无法收回。此次诉讼的发生地在上海市杨浦区,其辖区内共有各类大学16所,是上海市的高校密集区域。此次被起诉的被告为68名大学生,来自复旦、同济、上海理工、体育学院等9所大学,涉案标的共计7628055元。诉请解除与大学生所签订的助学贷款合同,并要求学生立即支付本息。
案例四:《浙江宁波19名大学毕业生未还助学贷款被起诉》2010-3-12
浙江宁波高校的19名大学毕业生,因未按时偿还助学贷款被银行告上了法院,9名毕业生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后,立即还清了贷款,银行随后撤消了对9人的起诉,另有6人缺席判决,4人联系不上。日前,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宁波江北法院开庭审理了部分案件,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汪某等6名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偿还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对于4人联系不上的被告,法院将通过公告的形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公告期满后,再依法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