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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城乡建设学生管理条例
时间:2013-10-21邵阳学院城乡建设学院学生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组织纪律,进一步优化学风、班风及系风,确保学生健康成长,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邵阳学院学生手册》,结合本院实情,特制定本条例。
一、请假制度
第一条 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时间作息,上课、自习、劳动、政治学习、班团活动、集会、两操一律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务必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 严格履行《邵阳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第三条 请假期限和手续:
请假1天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3天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辅导员批准;
请假4——7天经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请假8——14天,经班主任、辅导员、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由院学生工作处批准;
请假14天以上者,按程序审批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学生请假应从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两周。
二、课堂考勤、考试制度
第一条 课堂是教师授课、学生学习的神圣场所,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自觉维护课堂秩序。
第二条 学生需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及旷课, 因故迟到或早退,必须及时向年级辅导员请假并征得任课教师同意。
第三条 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提供名单,经我系审查,教务处审批,取消本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注册后,旷课者,视其旷课数量,按《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给予下列处分:
累计旷课20学时者,通知家长到校,并给予警告处分;
累计旷课21至30学时者,通知家长到校,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校期间受到2次以上(含2次)严重警告处分者,取消学士学位;
累计旷课31至40学时者,通知家长到校,并给予记过处分,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取消学士学位;
累计旷课41至50学时者,通知家长到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学士学位。
三、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以针对大学二、三年级开设为主,学生应在3-6学期按时按量修完公共选修课所要求的学分。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全学程所有课程平均成绩需在70分以上。
第三条 每名学生每学期公共选修课限选一门,最高的选课学分限定为2分,大学期间累计修满4门课8学分方能授予学位证书。
四、附则
第一条本条例由城乡建设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邵阳学院城乡建设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