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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与评选办法

时间:2008-03-03
贯彻落实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教学成果奖申报与评选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审奖励对象与范围

l、在我校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外籍教师以及聘任在校工作两年以上的校外教授、专家。

2、教学成果应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产生明显效果,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显,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根据培养目标,在加强思想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和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优秀人才方面的成果;

在教学改革和建设中,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师资、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基地、教风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质量有明显成效的成果。

3、获得校级及校级以上立项,同时通过学校和上级组织鉴定的教学成果。

二、成果申报的条件

1、教育思想正确,符合办学方向和教育教学规律,符合高教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2、有明显特色和较高水平,在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经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有反映本成果的方案、教材、总结、论文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和主要完成人要为人师表,直接承担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且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4、集体完成或合作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的主持人申请,由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预评和向学校推荐,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5、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定时间为双年号的6月份。

三、成果的评审

1、学校成立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校级教学成果的评审和省级教学成果的推荐工作。各系、部、中心(以下通称系)要成立评审小组,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学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校级教学成果设特等、一、二、三等奖,由校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三等奖须获校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特等、一、二等奖须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3、校级教学成果奖实行争议期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在成果公布一周内提出异议。对成果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和地址,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有本人亲笔签名,否则不予受理。对有争议的成果,由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两周内妥善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取消该成果的获奖资格。

4、经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向省级及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评审机构推荐的参评项目,由学校支付成果参评费。

四、成果奖励

1、校级教学成果的奖励

学校授予主要完成人获奖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校级特等奖8000元,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500元。

2、省级教学成果的奖励

对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0.8万元的奖励。

3、国家级教学成果的奖励

根据教育部关于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与国家科技进步奖对等的原则,对获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学校分别予以35万元、20万元、15万元。

4、对同一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学校只按最高奖励等级奖励一次。

5、校外主持我校人员参与的省级及省级以上教学成果的奖励

根据单位和个人排名,按计算奖金。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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