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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及其管理办法

时间:2008-03-03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对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的组织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积极改革,注重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突出教学改革的整体性、综合性和实践应用性。

二、立项原则

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请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1、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能为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2、项目注重集成和应用已有的成果,具有继承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使教育教学改革能够循序渐进,不断深化,能取得明显的预期改革成果,并具有较广泛的使用和推广价值。

3、项目方案立意新颖,论证充分,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

4、对具有能提高教学质量与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项目予以积极扶植,重点资助;对校企、行业合作开展的教改项目优先考虑。

5、在本学科内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6、在一次性审批教改项目中,个人作为项目主持人所申请的教改项目数限一个。

三、立项范围和内容

校级教学改革项目根据项目内容和范围分为四大类,即学校总体教学改革、各学科(专业)综合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学校对项目资助的力度,分为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和非资助项目三类。

1、学校总体教学改革类项目是指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相对宏观的问题进行战略性、整体性的研究与实践。

2、各学科(专业)综合教学改革类项目是指集人才培养、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试方法以及教学管理改革等于一体的综合改革实践。

3、课程建设类项目是指对课程进行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以及教学条件的改善和教学手段的更新等方面的改革与实践。

4、教育教学管理类项目主要探索适应新时期学生培养和教学改革的教学运行管理体制、机制、方法和手段等。

教材建设另设专项经费不列入本资助项目范围。

四、立项程序

1、各系、部、中心(以下通称系)组织申报和初评,并对项目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基础、研究条件等提出审核意见。

2、各系将认定项目申报材料于当年315日前统一报送教务处。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

3、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

五、经费及项目管理

1、研究期限和经费资助

重点资助项目期限为2~3年,一般资助项目和非资助项目期限为1~2年。

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1.5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0.6万元;经学校推荐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改革项目,本校为项目主持单位且主持人为本校工作人员者,学校按照校级重点项目根据上级拨款按1:1给予配套经费;若无经费资助项目,学校按校级重点项目给予1.5万元经费资助。项目批准后分两次拨款,先启动总经费的1/2,中期检查后再决定下一阶段的经费投入。整个项目与经费管理实行滚动式操作,优胜劣汰,绩效挂钩。

2、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与项目有关的调研差旅费、会务费;

发表或出版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成果论文或专著的版面费、出版费。

购置项目研究必需的文献资料、磁(光)盘、计算机软件和有关办公用品等。

项目成果鉴定费。

3、教改项目管理

教务处对教学改革项目费实行宏观管理、监督使用。使用教改经费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登记后,经教务处处长审核和主管校长审批,到学校计财处办理报帐手续。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全面负责,按时向教务处递交中期报告书(见附件2),并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所承担的研究任务。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对年度检查中发现擅自中止项目者,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教改项目和参加各类教学成果评奖;无阶段性成果,或未能按期完成任务,或将经费挪作他用者,不予审批报销所用经费。

凡因特殊原因需对项目研究计划或项目主要成员作重大调整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教学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将撤销其承担项目,追回拨款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批教学改革项目。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少数取得优异成果、影响广泛的一般资助项目和非资助项目,可分别提升为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项目,增加相应资助经费。

教务处将定期进行项目检查,组织交流和研讨,并向全校公布各项目的工作情况。将成果特别突出、创新明显、有重大突破的项目列入下年度申报上级的教改项目范围。并在今后各项教学改革立项和教学成果评审中优先考虑。

六、项目鉴定与验收

凡学校正式立项的教改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或成果鉴定。其程序如下:

1、项目负责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鉴定或验收的书面报告。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请书,结题报告书和成果鉴定申请书(见附件3)。

2、鉴定或验收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凡国家、省部级项目均由省、部委主持鉴定;个别特别优秀的校内项目,由项目组确定是否申报省级鉴定。有关申报省、部委鉴定的要求均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3、项目鉴定或验收主要采用专家评议方式,一般采用会议评议,也可采用通讯评议。会议评议一般安排在每年的330日前进行。

4、专家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报教务处审核。一般项目的验收或鉴定专家组由5~7人左右组成,重点项目的鉴定专家组一般由7人组成,其中必须有1名教育学科专家,2名以上校外专家。

5、项目鉴定费原则上由各项目组负责。

6、鉴定、验收专家应实事求是,对项目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并填写成果鉴定或验收意见。

7、鉴定或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成果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专家鉴定意见原件各1份送交教务处存档。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00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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