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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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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08-03-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以考试为主。课程考核根据整体性评价与连续性评价相结合、动态评价与静态评价相结合、阶段性评价与结论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定。

五级制记分标准是:90~100记优秀,80~89记良好;70~79记中等;60~69记及格;59分以下记不及格。五级制记分标准折算为百分制时,优秀记95分,良好记85分,中等记75分,及格记65分。

考试课程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各教研室可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决定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一般不应超过该课程成绩的30%。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课外作业、综合训练、论文、实验、学习态度、出勤情况、课堂表现和课外创新等。任课教师要对学生的平时成绩按时逐项登记。

考查课程成绩应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实验、实习、习题、课外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占50%以上。

第八条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应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经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体育教学单位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予执行该标准,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申请免予执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要参加适当的保健锻炼活动。

第九条 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清理、学生所在系审查、教务处审批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

(一)凡有作业的课程,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二)凡有实验的课程,缺做该门课程实验四分之一以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三)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十条 学生经过自学的本专业后续课程,由本人申请,报所在系审定,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高一年级该课程的考试,确认成绩已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水平者,经所在系主任审定,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免修申请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受理一次。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课程设计、实习、实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课程免修期间学生必须进行相应的学习和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

(一)直系亲属病故,需请假回家者;

(二)因病不能坚持参加考试者;

(三)一个学期内因病住院误课较多,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病愈后离考试时间较近(一个月内),无法安排补课者;

(四)参加省、市竞赛,无法避开正常考试者;

(五)参加全国性自学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而与学校考试时间发生冲突者。

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事先持有效证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获得批准的学生于下学期参加缓考,缓考记分采用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的综合成绩作为考生的最终成绩。

第十二条 一学期考试有3门以内(含3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于下学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不参加正常补考的视为补考不合格。毕业考试课程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在成绩表中一律登记为60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处分。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邵阳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在设置辅修专业的情况下,成绩良好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修辅修专业。在完成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的前提下,学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该课程可以认定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相关部门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因公事故、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学习,非转专业不可的,可以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七条 转专业只能在同批次录取、同层次、同类型的专业间进行。

下列情况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二)文、理、音乐、体育、艺术类专业不能混转;

(三)师范专业与非师范专业不能混转。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本人填写“邵阳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拟转入系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在本系内转专业,须本人填写“邵阳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系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专科学生转专业在新生入校时办理,本科学生转专业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办理。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学生必须降级至下一年级学习。

(四)跨门类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降一级转入。

(五)已转专业学生的成绩按转入专业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本科学生在二年级之内、专科学生在一年级之内可以申请办理转学手续,其他时间不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转学只能在同批次录取、同层次、同类型学校间的相同或相近专业间进行。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六)不符合转出、转入学校关于学生转学的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并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双方同意之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后,再由两校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

(二)跨省转学。凡申请由我校转出的学生,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学之后,由学校报湖南省教育厅,再由湖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理由正当,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并函复湖南省教育厅,同时抄送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再由两校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

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须先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理由正当并函告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厅回复书面认可意见后,方可由转出学校和我校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学需提交的材料有: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学生原始录取表(复印件,需加盖录取学校公章)、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健康诊断书。

(四)学校每学期期末办理转学手续,具体时间以湖南省教育厅的规定为准,其余时间一律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能超过6年,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能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第二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已经修完规定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肄业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章  留级、降级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一学期有4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入学以来经课程补考后累计还有6门必修课程不合格者做留、降级处理;公共体育课不合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八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未达到70分以上水平的课程,应予重修。重修课程成绩以两次考核中的较高成绩作为记入档案成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 三十 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一学期有5门(含5门)以上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后累计还有8门以上(含8门)必修课程不合格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报、校园网公告,必要时采用留置送达方式,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注销其学籍,并要求其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资格审查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补考后尚有3门以内(含3门)不合格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学生(含未缴清学杂费的毕业学生)和结业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办理毕业生和结业生电子注册手续。

因课程不及格而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两年内的每年三月份的最后一个周末回学校参加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待电子注册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回校参加本次补考或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合格的,不再办理换发毕业证书手续。

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回校跟下一届学生一同参加一次专业实习、教育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回校参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再办理换发毕业证书手续。

未缴清学杂费用的毕业班学生,不办理毕业生电子注册手续,不发给毕业证书;毕业后两年内缴清所欠费用,可以办理毕业生电子注册手续并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两年后不再办理毕业生电子注册手续,不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根据《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要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学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申请退学和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 四十 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地市级报纸声明作废,本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按照《邵阳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邵院行字[2005]8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高校学生 学籍管理 规定

报:省教育厅

送:院领导,副院级督导,工会主席

发:各部门、单位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07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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