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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辅导员管理与考核细则
时间:2024-03-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贯彻落实《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辅导员的配备
科学合理的选聘和配备辅导员,是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辅导员总体上按学生数的1:200左右配备,男女比例与在校学生大体相当。
第五条 辅导员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能力;
(四)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校期间曾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学习成绩优良;
(五)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第六条 辅导员的选聘程序
(一)辅导员的选聘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总体负责,根据学生人数和辅导员配备比例确定选聘计划,报送学生工作部和学校人事部门。
(二) 辅导员选聘工作由学校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和相关系共同参与,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确定聘任人选,由人事部门报学校领导审批。
(三)辅导员聘任名单确定后,选聘的辅导员和需求单位必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与学校人事部门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
(四)辅导员的续聘、解聘、辞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要求与职责
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九条 对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通过经常性的谈话、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熟悉所管理学生的基本情况,掌握学生干部、骨干和重点学生的详细情况。
(二)每学期制定书面工作计划,针对学生思想实际和学院具体工作要求,确定学期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和工作方式,并在所在院学生工作例会上交流汇报,期末完成学期工作总结。
(三)经常指导和参加学生团支部、班委会的活动,每月至少到所负责的每个班级参加1次主题班会或团支部组织生活。每月至少召开年级大会1次,并做工作记录;每周至少深入学生宿舍1次、随堂听课2次,每天检查考勤点名2次、至少与1位任课教师沟通联系1次,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
(四)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教育工作和预备党员的教育工作,指导好所负责年级的学生党支部建设工作。
(五)负责年级学风建设工作,加强考风考纪教育。
(六)关注重点学生的成长,建立与家长沟通渠道,每月至少与重点学生谈话一次,做好谈话记录和信息备案。
(七)增强政治敏感性,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针对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做好节假日的安全教育,一旦发生群体性和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力做好稳定学生工作,化解矛盾冲突,切实维护学院和社会大局稳定。
(八)教育引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准备,毕业年级辅导员应努力提高学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九)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辅导员培训、学习讨论和工作会议,积极探索学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加强理论修养,提高工作水平。每年应结合工作至少写一篇德育论文或工作交流文章。每两年至少公开发表一篇。
(十)完成好学生工作部、有关职能部门和本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培训与调动
第十条 辅导员的工作培训是加强学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边工作边培训相结合,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形成多层次的培训体系。
第十一条 日常培训由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每年举办新进校辅导员培训班。由学校人事部门和学生工作部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学院积极推荐辅导员参加教育部、省等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并按照标准报销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应向学院递交培训总结。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并积极创造条件使辅导员取得高一级学位,以及各类有利于提高辅导员工作水平和能力的进修、学习。
第十五条 辅导员校内工作调动,原则上须工作满4年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在学校和接受单位同意的基础上,报学生工作部会同人事部门研究,报学校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 管理、考核、晋级
第十六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学院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管理和领导。
第十七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按照学校学工部统一布置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辅导员年度考评体系。采取量化考评办法。考评体系分为学生测评(30分),院班主任和辅导员相互考评(30分)和院党总支考评(40分)三部分,总分100分。根据考评结果,结合学校辅导员年终考核情况,学院将评出年度“优秀辅导员”,获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
第十九条 学生测评内容: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爱护和愿意帮助学生(10分);工作方法得当,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学生中的各类问题(10分);为人师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学生普遍反映良好(10分)。
第二十条 学生测评方式:随机抽取辅导员所负责年级的学生50名以上无记名填写测评表,汇总后取其平均分。
第二十一条 院班主任和辅导员相互考评内容: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及时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10分);工作投入,有团结协作的精神,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10分);工作效果明显,所负责年级学生学风好,学生中无严重违纪现象和安全责任事故(10分)。
第二十二条 院党总支考评方式:由院按年度对辅导员进行工作考核,考评内容:工作有思路,有创新点,工作有显著业绩和特色(10分);能够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基础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15分);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为人谦虚,能够虚心接受批评和建议,正确对待荣辱得失(10分);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善于学习提高(5分)。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考评工作由院党总支牵头,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考评小组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班主任代表和院党总支成员组成。辅导员考评每年度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为每学年末。
第二十四条 考评结果以百分制计,分为优秀(86-100分)、称职(70-85分)、基本称职(60-69分)、不称职(59以下)四个等级。
第二十五条 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学生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考评等级列入基本称职或以下。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评等级为基本称职的辅导员,学院给予一年的试用期,第二年考评仍为基本称职的,将考评结果报校学工处和人事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辅导员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应不低于同等条件的教师和管理干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按照教师系列进行。评审中要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点,注意考核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特别是在关键时刻的表现。
第二十八条 统筹规划辅导员的发展。鼓励和支持一批骨干攻读相关学位和业务进修,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向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选拔的重要来源,若有岗位空缺,应优先考虑辅导员。根据本人的条件和志向,也可向教学工作岗位输送。
第二十九条 积极为辅导员获取工作信息和资料提供方便。通过多种渠道,帮助辅导员了解国际国内形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各地高等学校有关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他们通报学校改革发展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总支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4年3月10日
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