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卫生学校学生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之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依据《邵阳市卫生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中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 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将依据本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评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学生科、教务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学生奖励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科,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定和管理。班主任、学生会主席团为成员的学生奖励评审小组。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五条 奖励设以下奖项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年度优秀寝室
四、先进班集体
第三章 奖励的评定
第六条 学校三好学生及其他奖励的评定
一、三好学生
(一)三好学生的评定条件
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集体活动。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正确的是非观念、品行端正、为人诚信、表现突出、德育测评分85分及以上;
2、遵纪守法,能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在参评学年度内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3、一学年累计旷课10节以上或事假24节课以上者均不能评定;
4、参评学年度考试课程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5、参评学年度体育考试、考核成绩及格;
6、三好学生的享受面不超过全日制在校普通中职学生的5%,四舍五入。
必备条件: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内;
2、学生干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15%内。
(二)校级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颁发荣誉证书,奖励金额为100元/人·年。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一)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组织观念强,成绩显著;
(二)从连续任职一年的现任学校、班级学生干部中(包括寝室长)择优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纪行为。在参评年度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行政班级前50%内,且考试课程没有不及格课程;
(五)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评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100元/人·年;
(六)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
三、年度优秀寝室
年度优秀寝室的评比不超过寝室数的2%,奖励寝室成员每人20元。具体评选条件:
(一)寝室成员有明确的学习目的,积极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二)寝室成员考试科目无补考、无旷课现象且所有成员均未受到纪律处分;
(三)寝室成员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级排名前50%;
(四)寝室成员在学习、生活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至少两次被评为文明寝室。
四、先进班集体
(一)评选条件
1、班主任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评奖评助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班风正、学风好,人际关系和谐,班级凝聚力强。班集体学习风气浓厚,智育测评60分以上者占全班人数50%以上,学年平均成绩居同年级前三;补考率在同年级中为最低,学年内无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班级未出现重大事故;
3、班集体制度建设健全,实施有力度。干部培养和组织建设有成效。学生干部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良;共青团员占班级学生数的80%以上;
4、团支部、班委会团结务实、奋发向上,积极开展或参与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一学年内至少组织过2次以上(含2次)有影响、有意义的班级活动,班级获得学校竞赛奖励;
5、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体育测评所有学生均在70分以上;
6、保持良好的寝室卫生和个人卫生,文明寝室每学年4次以上,没有不合格寝室。月文明班级至少评定2次。
(二)奖励标准
每个获奖班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300元。
五、评选办法
评选采取班级提名、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推荐、学生科审核、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办法进行。
1、班级提名: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为依据,在班级全体学生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班级提出推荐对象名单;
2、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推荐: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对班级提名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并广泛征求班级和任课老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择优原则,确定推荐对象,并将评选条件、程序和结果公示3天;
3、学生科审核:学生科对推荐对象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因审核不符合评奖条件而被取消的名额不再补报;
4、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学生工作处的初核名单,并报校长同意,在校内予以公示。
第四章 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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