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卫生学校学生考勤与请假制度
(试 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考勤制度,规范学生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学生是指本校全日制中职学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项常规教学活动,学生实习、见习和毕业设计期间的考勤与请假事宜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考勤制度
第四条 教学活动期间,考勤由各行政班级班长负责,班长填写考勤登记表并交任课教师核实签字;各班级将当天考勤情况汇总后报班主任,班主任再将学生考勤情况报送学生科。
第五条 学生科须每周汇总并且公布学生出勤情况;学生出勤情况要纳入到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对于缺勤的学生,要依据《邵阳市卫生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学生上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者,按旷课1节论处。
三、请假制度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提前请假,学生因急病等不可抗拒因素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批假人,经口头同意后方可准假,并必须委托他人持有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八条 学生因事、因病请假,请假条上须有家长的签名或者家长认可的短信回复;学生因病请假,还须持有学校医院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书方可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外,不能请他人代请、补假;请假期满后,需按时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返校后应出具相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不能如期到校者,应当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未到校者,或离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照《邵阳市卫生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请假应该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事假超过或累计超过一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者,不予准假;病假超过或累计超过一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学生请假期间如果适逢公休日(包括法定假日)应连续计算,请假日期跨越两个学期时,应合并计算;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校者,离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请假手续和审批程序:
1.请假1天内,由班主任审批;
2.请假1—3天,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学生科负责人审批;
3.请假4—14天,经班主任、学生科负责人签署意见,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4.请假14天以上者,按上述程序审批后,报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1.不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校者;
2.请假期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返校者;
3.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十三条 所有学生请假必须以学校统一的正规请假条为凭证,其他不合规范的请假条一律无效;请假期满后应立即到班主任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 对旷课学生及擅自外出学生,根据旷课学时和外出天数,按《邵阳市卫生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四、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