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卫生学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帮助违纪学生端正态度、改正错误,树立不断进取、追求上进的信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解除纪律处分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四种处分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第二条 拥护党的领导,尊师爱校,团结友爱,思想积极要求上进,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有认真改正错误的积极表现,得到班级同学的一致认可。
第三条 考核期间未受纪律处分的,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受处分时间超过半年以上;受记过处分者受处分的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满后一年以上。
第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者当年所修课程成绩均分在65分以上。
第五条 受处分者每月主动向班主任作书面的思想汇报,班主任对其有较好的书面鉴定。
第六条 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比(竞)赛,成绩突出,受到奖励,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第七条 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或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八条 参加学校活动获得奖励者。
第三章 解除纪律处分的标准
第九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必须同时满足第二章条件中的前四项才能解除纪律处分。
第十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同时满足第二章条件中的前四项之二项和后三项之一项者才能解除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前,半年内二次以上(含二次)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但同时符合解除纪律处分的全部条件者除外。
第四章 解除纪律处分的程序和审定时限
第十二条 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班级进行评议,符合条件者由班级向学校提出申请和评审材料;学生科同意后,填写《邵阳市卫生学校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学生科审核申请材料、评议材料及思想汇报和班主任鉴定材料。
第十四条 解除处分工作每学期进行两次,每年的5月份和12月份由各班按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交学生科保存;学生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学生毕业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由学生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