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四条 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入学登记表;
2.综合素质测评表;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5. 实习总鉴定表
6.毕业生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五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可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生实行秋季注册,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八条 每个学生三年内只能注册一个学籍,不得重复注册。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制3年;因特殊原因,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年。
第十条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推迟毕业,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推迟毕业的学生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等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如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为零分或不通过。
考核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则该课程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有实验、见习和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见习、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至考核前教师规定的期限尚未完成实验或交齐作业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毕业实习教学成绩考核,由学校和实习医院实习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掌握的知识技能、实习态度和纪律及测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按实习科目规定的时间延长实习,补足实习内容,成绩及格后,方能毕业。学生因病、事假缺实习时间达到规定实习时间五分之一者,一律不评定成绩,应在学校规定的实习时间结束后补足实习时间后再评定成绩。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停课休养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及家长共同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学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往返路费自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离校保留学籍一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可办理复学手续,报教务科批准并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提供当地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到学校教务科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课程学习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由于休学期长,原专业已不开设,根据学生志愿可转入别的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我校学习,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学生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
2.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
3.受处分、休学期间的学生不予转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第二十五条 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由教务科统一组织,具体日程和办法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前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转专业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专业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须按照延长学习年限交纳学费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内课程首考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八门(含八门)以上的。
(二)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继续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退学学生本人,如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天,即视为送交。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程序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申请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退学学生,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三)退学学生,所缴学费按月扣费;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3.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三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第三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科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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