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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顶替与课程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时间:2014-09-30

湘自考委发〔20161

附件3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顶替

与课程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湖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推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的若干意见》(湘自考委发[2013]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免考顶替办法是对《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课程免考顶替是指自学考试中认可考生在其他教育形式中所取得的名称相同、要求相同的课程的学习成果。根据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011号),免考使用“免”记录相应课程的合格成绩,顶替则直接使用合格分数(60分以上)替代自学考试课程的成绩。

第三条  课程学分认定是指自学考试部分认可考生在其他教育形式中所取得的相应课程的学分,实现自学考试与其他教育形式的衔接。课程学分认定具体是指自学考试本科层次课程部分认定高职高专层次课程学分,专科层次课程部分认定中职中专课程学分。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旧专业课程体系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组成。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考委[2011]4号)规定,新专业课程体系由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选考课组成。自学考试课程免考顶替主要适用于新旧专业考试计划中设置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及专业核心课。课程学分认定主要适用于专业考试计划中设置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及选考课。进行学分认定的课程门数及学分数不超过本专业要求的最低课程门数及学分数的50%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自学考试课程免考顶替与课程学分认定工作由省自考办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第六条  市、州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自考办)在省自考办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课程免考顶替与课程学分认定工作的检查、监督与复审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省、市州自考办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相应课程免考顶替的审核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已经建立了“全国示范学习服务中心” 或“湖南省学习服务中心”的主考学校,负责本校注册的助学班考生的相应课程免考顶替的审核,并对相应课程进行学分认定。

第九条  主考学校负责本校注册的助学班考生的相应课程免考顶替的审核。

 

第三章  课程免考顶替办法

    第十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均可按照本规定,免考已学过且取得合格成绩的部分课程。

1.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相同学历层次自学考试专业的,可免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等公共政治课及大学语文、公共外语等公共基础课;全日制高校专、本科专业的肄业、退学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上述课程合格成绩也可免考相应课程。

2.理、工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内的高等数学(理工类、经济类)、物理()、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课程。

3.经济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内的高等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课程。

4.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心理学、教育学(一)课程。

5.外语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外语课程。

6.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写作课程。

7.法律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经济法概论课程。

8.计算机应用(包括计算机软件)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非计算机专业(不含信息类各专业)的计算机课程(包括实践)。

9.符合国家规定并经省自考委审核允许的其他课程。

第十一条  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的部分技能证书可免考自学考试专业中相应课程。

1.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PETS-2)及以上可免考英语(一)课程,三级(PETS-3)及以上可免考英语(二)课程。

2.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课程,二级及以上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包括实践)课程。

3.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NIT)各模块合格成绩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课程,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成绩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包括实践)课程。

4.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初级及以上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课程,中级证书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包括实践)课程。

5.符合国家规定并经省自考委审核允许的其他技能证书也可免考自学考试专业中的相应课程。

第十二条  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证后,继续参加自学考试者,所报专业的考试课程与原来所学专业已经通过的名称相同、要求相同的课程均可进行顶替。

第十三条  除公共政治课外,按照原计划考试通过但已经被调整的课程,可根据新旧计划课程对照表中的课程对应关系进行顶替且顶替课程仅限于本专业原计划中已经通过的课程。公共政治课程的顶替仍按照《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程设置的通知》(湘教考委[2007]12号)执行。

第十四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考试中心与行业、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职业培训考试证书课程的合格成绩,可顶替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相应课程。经省考委研究批准的其他职业培训考试证书课程的合格成绩也可顶替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相应课程成绩。

第十五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参加相同学历层次(第二学历)自学考试的,未经免考顶替的其他非专业核心课程可由相关主考学校实施考核,考核的合格成绩可顶替自学考试相应课程成绩。

第十六条  办理课程免考顶替操作程序:

1.考生申报。考生于报名期间向考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自考办或主考学校(助学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考顶替申请表》(一式二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和2份复印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证明材料应包含身份证、考籍证、学历证(资格证)和原学校所学课程成绩册(学籍档案)等有效证明文件。

2.县(市、区)自考办或助学机构初审。县(市、区)自考办或助学机构应在报名结束的10天内,对考生的免考顶替材料进行初审,在免考顶替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根据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顶替的有关规定,同意免考顶替或不同意免考顶替xxxxxx课程,并签具验证人姓名和日期,加盖县(市、区)自考办或助学机构印章,否则不予认可。

3.市州自考办或主考学校复审。市州自考办或主考学校自考管理部门于报名结束的20天内对县(市、区)或助学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具体意见。

4.省自考办终审。省自考办在接收市州自考办或主考学校自考管理部门上报材料的一个月内,对考生材料进行终审,并录入同意免考顶替的课程成绩。

 

第四章  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第十七条  课程学分认定,由主考学校提出申请,并制定工作方案报省自考办审查备案,同时接受市州自考办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分认定课程的成绩由考生在原学校学习阶段取得的相应课程考试成绩或主考学校考核成绩和自学考试统考成绩两个部分共同组成,两个部分的成绩分别占40%60%,即学分认定课程成绩=原学校考试成绩×40%+自学考试统考成绩×60%,如果学分认定课程成绩低于自学考试统考成绩的,则将自学考试统考成绩作为课程成绩。

第十九条  考生在原学校学习阶段取得的相应课程考试成绩需经原学校自考管理部门和教务部门共同审核,并于该课程开考半个月前提交省自考办审核备案。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课程免考顶替的考生,凡有伪造、涂改或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自学考试课程免考顶替与课程学分认定的单位,如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出,立即停止相关试点资格,并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按照原《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的要求已经办理了相关课程的免考顶替手续的成绩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自考办。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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