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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 知
时间:2020-11-20邵阳学院文件
邵院政字〔2020〕35号
关于印发《邵阳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邵阳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邵阳学院
2020年11月19日
邵阳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即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修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业教学计划或专业开考计划规定的课程,其中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全学程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含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达70分(含70分)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全学程所有课程平均成绩达60分(含60分)以上,且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三)外语水平要求
1.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四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⑴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成绩合格。
⑵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的考试,成绩合格。
⑶ 参加湖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⑷ 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外语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四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⑴ 英语专业学生获得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证书。
⑵ 参加第二外语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⑶ 非英语的外国语专业学生获得全国高校相应语种专业过级考试合格证书(日语为一级,俄语为四级)。
⑷ 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专业学士学位外语(日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宪法,或触犯国家法律,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因考试舞弊(包括国家级考试、学校考试及其他社会考试)、代写论文、买卖论文或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诚信行为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未解除的。
(三)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全学程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含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70分(不含70分)以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全学程所有课程平均成绩60分(不含60分)以下。
(四)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全学程课程补考门数超过6门(不含6门)。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中等(不含中等)以下。
(六)在学校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
(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具有第四条第三、四、五项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如在申请学士学位时已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在学业等方面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奖项或有其他突出成绩的,可向学校申请特授学士学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可以特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一般需在毕业后三个月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学位外语水平成绩等相关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继续教育学院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或开考计划的规定和学籍管理办法,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毕业鉴定材料,严格按照本规定第三至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送学校学位办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三)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授予名单,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补授
第七条 毕业时未达到相应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或受处分未解除者,在毕业后(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两年内达到相应要求可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因服兵役等原因不能及时申请学士学位的,经学校批准可放宽到退役后两年内。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通过不当方式取得学士学位,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对学士学位的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相关材料进行书面申诉。如对申诉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若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做好政策衔接,平稳过渡,设置二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可参照原有政策执行。2022年9月30日后向我校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