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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成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2-10-24
   

邵阳学院成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省教育考试院盖章的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函授站、教学点)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以考试为主。课程考核根据整体性评价与连续性评价相结合、动态评价与静态评价相结合、阶段性评价与结论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定。五级制记分标准是:90~100记优秀,80~89记良好,70~79记中等,70~69记及格,59分以下记不及格。五级制记分标准折算为百分制时,优秀记95分,良好记85分,中等记75分,及格记65分。

课程考试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自学成绩和面授出勤率。各教学系可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决定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一般不应超过该课程成绩的30%。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课外作业、综合训练、实验、学习态度、出勤情况、课堂表现和课外创新等。任课教师要对学生的平时成绩按时逐项登记。

考查成绩应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实验、实习、习题、课外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占50%以上。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应按照《邵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设计)编写规定》,由各教学系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照五级制评定。

第六条 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任课教师申请、成人教育学院审批,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

(一)凡有作业的课程,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二)凡有实验的课程,缺做该门课程实验四分之一以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三)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七条 学生经过自学考试的本专业课程,由本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可以免修。自学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免修申请于每次面授考试前两周受理一次。

第八条 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在毕业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在成绩表中一律登记为60分。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补考,并将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一般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二)文科专业不能转向理科专业;

(三)专升本不同类别的专业不得互转;

(四)专升本不同类别、不同学习形式间的专业不能互转。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校范围内转专业,须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更改专业审批表”,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拟转入系考查、审核同意、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在本系内转专业,须本人填写“邵阳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系考查、审核同意、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学生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提出申请,除毕业当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办理。

(四)已转专业学生的成绩按转入专业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年的;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五)              不符合转出、转入学校关于学生转学的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              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并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双方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书面回复认可意见之后,再由两校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

(二)              跨省转学。凡申请由我校转出的学生,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学之后,由学校报本省教育厅,再由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理由正当并函告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并函复省教育厅,同时抄送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再由两校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

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须先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理由正当并函告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回复书面认可意见后,方可由转出学校和我校办理转学手续。

(三)              转学需提交的 材料有: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学生原始录取表(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

(四)              办理转学时间为取得学籍后的第一学年下学期,毕业当年不予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能超过5年。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次数累计不能超过两次。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章 留、降级与退学

第十九条 一学期有4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或入学以来经课程补考后累计有4门必修课程不合格者做留、降级处理;体育课不合格者,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未达到70分以上水平的课程,应予重修。重修课程成绩以两次考试中的较高成绩作为记入档案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一学期有5门(含5门)以上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后累计有5门(含5门)必修课程以上不合格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注销其学籍,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要求其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资格审查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补考后尚有3门以内(含3门)不合格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毕业学生(含未缴清学杂费的毕业学生)和结业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办理毕业生和结业生电子注册手续。

(一)因课程或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而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次年的四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六来校补考,成绩合格者,待电子注册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回校参加本次补考和补考课程不合格的,不再办理换发毕业证书手续。

(二)未缴清学杂费用的毕业班学生,不办理毕业生电子注册手续,不发予毕业证书;毕业两年内缴清所欠费用,可以办理毕业生电子注册手续并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两年后不再办理毕业生电子注册手续,不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科毕业学生按《邵阳学院成人教育学士学位工作 授予条例》要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申请退学和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 学生,学校发给学生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 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根据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公布的注册时间按时上报毕(结)业证书信息。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地市级报纸声明作废,本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补办证明书按《关于补办成人教育毕业证明书的有关规定》办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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