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在本办法所称的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包括在园幼儿,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的在籍在校学生,中职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下同),以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基础信息库,并向同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落实学生资助工作校(园)长负责制,成立由学校(幼儿园)领导、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和管理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模较大的中小学校,可以分年级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高校要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代表、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在校学生规模,按班级(年级或专业)成立评议小组,对认定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作为认定工作的重要依据。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者家长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能是被评议对象。在校学生少于100人的学校,可在全校组成一个评议小组集中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接受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监督。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六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程序。
1.提前告知。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应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广泛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以及相关资助政策,并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申请表》。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3.学校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填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后,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对评议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进行审核和批准。高校院(系)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对评议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进行审核,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复核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认定过程中,学校除查阅相关材料、开展民主评议之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认定。
4.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5.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同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学校在认定工作中要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校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或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核申请,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复核申请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做出调整或改正。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统筹指导所属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对接共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供支持,及时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反馈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相关信息。学校对以上特殊群体信息存有疑义的,应向持有信息的相关部门函询,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回复。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工作流程,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动情况,并组织申请人签订诚信承诺书。要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询、走访等多种渠道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该学生的认定资格,并追回其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接收的研究生,省属高校按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生,以及非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总工会和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湘教发[2019]30号 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