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px; border: none; 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仿宋;">

2

1

0.5

0.3

   (七)宣传报道类

1、内容:学生正面宣传学校、系(院)情况以及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上、身边发生的富有正能量的事件等。

    2、标准:

系(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根据媒体的级别和权威性,依据表13的评分标准加分。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别加分。

    13:宣传报道类加分标准

国家级媒体

省(部)级媒体

地市级媒体

校级媒体

2

1

0.5

0.3

    第二十一条  发展性素质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所得总分记为D,加分最多不超过30分。各子项目的成果,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经班级测评小组核查评分后,报系(院)审核。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计分办法: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E)是德育总评得分、智育总评得分、身心总评得分的加权与发展性素质总评得分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E = A×20% + B×70% + C×10%+D

第二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最终结果通过四舍五入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第二十四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学生年度评奖评优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七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科技处、组织部、宣传部、保卫处负责人和各系(院)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协调、部署和指导。各系(院)根据不同年级和专业实际情况需要,在现有测评项目内容框架下,可对测评项目进行适当优化、细化或调整,但优化、细化或调整的内容须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二十六条  各系(院)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常务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及各班班长为成员的系(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职责包括:组织和规划系(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审查加分原则和依据;审核学生测评成绩;答复学生咨询;处理学生申诉等。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班级成立以班长为组长,成员由班委会干部和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10%的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班级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程序如下:

(一)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协助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认真学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文件,明确工作要求。

(二)测评小组根据本办法对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测评,每月第一周公布上月综合素质测评加减分。

(三)《邵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须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填写,经班级测评小组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系(院)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和主任逐级审查认定后,由各系(院)存入学生档案中。

(四)班级测评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向系(院)上交《邵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经复核无误后,由系(院)党总支书记签章确认,上报至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测评要求: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一项关系人才培养导向和学生切身利益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系(院)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充分发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育人功能。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该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评定为零分,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对本人的测评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提出申诉,必要时也可向学生工作部(处)反映。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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