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各级学联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改革完善学联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中青联发〔2017〕4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三条 学联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同级团委和上级学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联代表大会制度是各级学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是学联组织依法依章程运转的重要体现。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省级、市级学联代表大会。
第二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六条 学联代表大会是学联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学联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七条 学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和批准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 修改学联章程;
(四) 选举学联委员会;
(五) 讨论、决定应当由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联委员会是各级学联组织在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联委员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联的重大事项,召集学联代表大会,选举学联主席团,审议和批准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原则上为主要负责人)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九条 学联委员会可根据学校类别设置普通本科院校学生会、高等院校与科研教育机构研究生会、普通中学学生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会、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会等工作委员会,由学联委员成员团体组成。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团体一个,委员团体若干。
第十条 学联主席团是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由当选为学联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在学联代表大会和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学联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联的重大事项,召集学联委员会会议,决定聘任和解聘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审议和批准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批准任免学联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 学联主席团可根据工作内容设置学术与科技创新、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创业就业促进、学生社团组织、合作交流、权益维护与自律等专门工作委员会,由学联主席团成员团体组成。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 学联委员会和主席团原则上涵盖所辖区域的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
第十三条 学联秘书处是学联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向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四条 学联代表大会代表人选在会员团体中选举产生。全国学联代表大会代表由省级学联推选产生;省级学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市级学联推选产生;市级学联代表大会代表由所辖区域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全国学联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原则上要覆盖各类高校、中等学校、留学生组织等,全国学联根据各级各类学校数以及各自所占比重合理确定代表席位。各省、市级学联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原则上要覆盖所辖范围内各类高校,并确保每个县级区域有中学中职代表。
第十五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政治过硬。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衷心拥护党的领导,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二) 品德优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个人品德,模范遵纪守法,无违反校规校纪情况。
(三) 表现突出。在所在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中担任主席、副主席或执行主席职务,学生工作业绩突出,学习成绩优良,愿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四) 履职能力强。密切联系同学,了解所代表学生组织的运行规律和学生群体的时代特点,准确反映学生的意见和需求,能够履行代表职责。
(五) 代表人选必须是本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原则上为非应届毕业生。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
(一) 根据大会议程,在学联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 对学联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代表的义务
(一) 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 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 密切联系学生,反应学生的诉求;
(四) 监督学联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 学联代表大会可邀请一定比例的普通同学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解放军(含武警部队)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宗教类院校学生可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可观摩大会开幕式及相关活动;同级团委分管领导、同级学联秘书处负责同志、下级学联秘书处负责同志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省级、市级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二十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任期内至少应召开三次,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对于需由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分区域召集学联委员开会议决。分区域召集的委员会议,由所在地方的学联主席团成员主持。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二条 学联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学联主席团委托秘书处组织开展筹备工作,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同级团委应对学联代表大会前期筹备工作进行指导,并确定委员会候选团体、主席团候选团体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联组织应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主要任务和议程,代表资格条件、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委员会候选团体和主席团候选团体产生办法及建议名单,主席候选人简介,以及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大会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联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联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联委员会由学联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学联主席、主席团成员团体由学联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
全国学联主席实行任期制,由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召开时,当选为新一届主席团体的时任主席担任,并须由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获得一半及以上委员同意为通过。其任期与学联代表大会周期一致。
省级、市级学联主席实行任期制或席位制。实行任期制的,参照全国学联有关办法执行。实行席位制的,其主席由当选学联主席团体的主席担任,换届产生的新任主席自动成为学联主席。
第二十八条 学联代表大会闭幕后,经同级团委审定,须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报告大会召开情况和新一届主席团成员名单。
第五章 提 案
第二十九条 学联代表大会实行代表提案制。提案是由学联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各代表团体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代表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三十条 提案应广泛征集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依照规定程序向学联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商请相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联秘书处负责提案的征集工作,依照规定程序在大会前组织提案征集。
第三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要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围绕学联学生会组织自身建设、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等问题建言献策;
(三)提案应一事一案,内容实事求是,主要观点及建议简明扼要,做到摆事实情况、作原因分析、提具体建议。无具体建议或措施的,将作为意见或建议处置,不列为大会提案。
(四)提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三十三条 大会成立提案工作委员会,作为提案工作决策机构,由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大会正式代表中产生,由各类别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学生会组织代表等组成,负责大会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形成提案审查工作报告,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提案审查工作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团体或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抵触的;
(三)与各级学联、学生组织或学生工作无关的;
(四)纯属个人或不代表广大同学意愿的;
(五)不符合提案内容、格式规范要求的。
第三十六条 提案的审查步骤:
(一)学联秘书处对提案进行预审查;
(二)通过预审的提案,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通过;
(三)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可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提案团体或提案人修改、重新提交。
第三十七条 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收集、审查、立案、整理,对内容相同且符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
第三十八条 提案按以下类别分别处理:
(一)涉及学联学生会组织自身建设、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且学联组织自身能解决的提案,由学联秘书处处理落实,并予以书面答复;
(二)涉及共青团、青联、少工委等组织的,由学联秘书处将有关提案汇总整理,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共同研讨、协调跟进、争取解决,并给予书面答复;
(三)涉及教育、人社等部门的,由学联秘书处将有关提案汇总整理,通过适当途径转交相关部门;
(四)特别重要或具有建设性的,也可通过同级青联在人大、政协中的代表以议案或提案的形式提交人大、政协会议。
第三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托学联秘书处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向提案团体或提案人反馈办理结果,并在下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席团会议上报告办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级、市级学联可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地区细则并报上一级学联组织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全国学联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