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教育教学 >> 教学管理

关于印发《邵阳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邵阳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邵阳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邵阳学院

                                     2019724

 

 

 

 

邵阳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等任务,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要加强科学管理,搞好实验室的改造和建设;要有重点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二级学院学科专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适当提高实验室的现有规模。实验室建设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相互配套,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吸收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通过实验教学,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和实验方法的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操作技能和科学的实验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求实创新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二级学院要组织编写实验教学大纲。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合理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要努力创造条件,对于基础课实验,力争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都能亲自操作。要注意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创新性实验,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能力。实验室要逐步向学生开放,并逐渐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

第九条 要做好实验室的建设改造工作,规范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帐、物完全相符。完成仪器设备及其他设施的维护、改进、研制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可用状态,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及时补充和更新仪器设备,满足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

第十条 要做好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的建档工作。归档内容包括:实验室的建设发展与改革计划、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年度总结及工作人员考核情况、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维修情况记录、教学及科研的实验数据和原始材料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章制度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实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提高实验室管理及实验教学水平。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应根据教学、科研的要求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实验室建设计划,教务处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规模、专业设置及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经论证、审批、立项等程序,制订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原则上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突出特色、改建结合、注重效益。

第十三条 各类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学术方向明确;

()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饱满;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除具备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理工类教学实验室年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得低于64800人时数,文科综合类教学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低于43200人时数;

()专业实验室年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3000人时数,或承担5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和论证报告,经学校正式批准。相关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完成仪器设备、各类资产、房舍及设施等的清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  依托校外的行业、地方、国家实验室所建立的实验室、调整与撤销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建设和发展规划,要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学科发展方向及科研条件等因素,对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全面考虑,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办理,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进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精密及大型仪器设备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结构调整、进修培训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和教师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投资要采取拨款与自筹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要创造条件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开放实验室、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二级学院要积极申请筹建省(部)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示范性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要尽量结合自己的办学特色创办有特色的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二级学院可通过校际间联合或与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建立实验室;也可通过与地方、企业、行业合作,建立面向社会的实验室;或通过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有条件的二级学院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办对外出具公证(计量)数据或承接工程设计等测试或设计中心(院、所)。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具备法人条件的实验室,可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获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实验室的体制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校、院二级管理,以二级学院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实验室的设置要克服划分过细、设置重复、规模过小、任务单一、效益不高的弊病。专业实验室要逐步达到能够覆盖二个以上专业或专业方向,以适应拓宽专业、增强适应性的需求。规模较大的实验室可下设若干分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的相关职能科室为全校实验室工作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拟定相关实施办法;

()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组织制订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拟定并检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组织投资效益评估,协调跨院协作;

()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评估制度等;

()负责收集、整理各种业务信息,对仪器设备、实验项目、工作人员,以至材料消耗等信息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参与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前论证及购置、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审批仪器设备的维修,审核实验室改建计划,负责仪器设备的自制、调拨、改装、报废的审定和验收组织工作;

()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实验室的总结评比、经验交流和表彰先进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院长对本学院实验室工作全面负责,可指定一名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高档仪器设备的布局、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实验室主要工作职责:

()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落实第六条规定的实验室基本任务;

()加强实验室管理,按有关规定拟定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

()拟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方案、培训及考核方案,定编及工作量核算方案,并组织实施;

()按有关规定搞好实验室工作及常规经费使用、管理;

()拟定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人员及学生思想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实验室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总结工作经验,开展评比活动,实施有关评估工作等。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领导并组织完成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基本任务;

()组织制订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实验室人员的工作量考核、岗位培训和管理,抓精神文明建设,抓业务素质提高;

()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教学校长、教务处负责人、二级学院、实验室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会应对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设意见。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教务处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二级学院、实验室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除二级学院统一制订的规章制度,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学生实验规则;

()实验人员岗位职责;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邵阳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邵阳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二级学院发展需要,教务处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对利用率低、长时间不用或不用在教学科研行政上的仪器设备,教务处除建议学校追究责任外,并有权调拨或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到实验室的人员(教师和学生),要听从实验室主任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安排,不得各行其是。若教学和科研发生矛盾,优先考虑教学需要。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结构合理,职责分工明确。要各负其责,同时要做到相互尊重、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实验室工作骨干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专职人员的编制,要参照二级学院各专业学生人数、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及各种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二级学院可实行流动编制,如吸收在读本科高年级优秀生,以及在完成所承担的教学或科研任务后仍有空余时间的教师或研究人员等到实验室从事部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提倡实验室专职人员通过在职学习进修提高业务素质。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选派部分优秀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到校外深造或攻读研究生,学成后仍回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六条  鼓励有研究生学历或有副教授以上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到实验室工作或兼任实验室的部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应由思想好、作风正、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和学术水平、实验教学经验丰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热爱实验教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各实验分室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有关条例及实施细则提出,二级学院院长审核批准后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科学研究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四十三条 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实验室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

实验室除完成本单位科研任务外,要积极为本院有关的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十四条 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实验室要建立各种基本实验装置,既要满足当前教学和科研的要求,又要符合长远发展需要。

第七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五条 凡是有条件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实验室进行开发、生产应当紧密与教学和科研联系,并严格执行二级学院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进行社会服务的方式,应当根据情况灵活多样,结合科研项目进行新产品试制与生产,组织力量自制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实验装置或设备,利用实验室设备进行零部件加工,有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合适产品进行小批量生产。

第八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统计

第四十七条  档案管理:

()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管理是全面考核实验室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实验室应委派责任心强、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学校档案室及实验室主管部门的指导;

()实验室档案应保持其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原始记录和原始数据等材料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弃或修改;

()教学实验室工作档案归档范围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高等学校实验室评估指标内容执行;

()实验室工作档案一经建立,应立即建立相应的管理程序,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防火、防潮、借阅等各个环节,保证档案的完整、完好。

第四十八条  基本信息管理:

()实验室应委派专人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管理等工作;

()实验室基本信息主要包括:1.实验室的总体任务(含科研及开放任务)记录;2.实验教学项目明细;3.实验教学任务书;4.实验指导书(或教材);5.实验课表;6.实验项目卡;7.实验教学记录;8.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日志;9.实验室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记录;10.实验室仪器设备帐目;1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12.实验耗材领用记录;13.首次开设实验试作记录和新教师试讲记录;14.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记录;15.实验设施损坏、丢失记录;16.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排除记录;17.实验室其它信息等。

()基本信息的上报程序为:

1.实验室基本信息管理员逐一准备相关信息和数据;

2.实验室主任核实、签字;

3.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4.上报学校职能部门;

5.学校职能部门再行统计数据和信息;

6.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邵阳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邵院政字〔200859号)同时废止。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19724日印发

 


版权所有:邵阳学院理学院

地址:邵阳学院七里坪校区修德楼

电话:0739-5119635

邮编:422000

技术支持:嘉维信息科技